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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保證人申報債權一條規定的理解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該規定是針對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所進行的規定。將來求償權是指對債務人享有的非現實的、將來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即使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但由于債權人對于其未被償付的部分,有權要求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清償。所以,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有可能在此后被要求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對于此要求,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不得拒絕。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就對債務人享有了債權。這種債權如果不進行申報,在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或者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損害,因此,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如果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那么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就不再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其將來求償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但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例如:甲企業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由乙企業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當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的銀行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乙企業代為清償,但如果此時甲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銀行自己不申報債權時,乙企業有權就將來可能產生的求償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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