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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物權變動的原因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上述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即如果是針對不動產,則無需登記就發生物權效力。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前面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就屬于該規定中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情形。
第三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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