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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公司合并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二十八、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合并決議。
4、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1、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
(1)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
(2)如債權人在公告期間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2、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考點】根據《合同法》,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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