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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票后付款是否違規
先開發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買方要求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票后才能支付貨款,以此要求賣方先開發票,業務員憑發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后付給賣方;
2、買方通知賣方結賬,賣方便將全額發票送至買方,買方工作人員卻只先支付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方次日來取款,或者以銀行暫時不能辦理等種種理由推拖。
先開票后付款有風險,但是不一定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 》(國務院令第691號)第19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點有兩個,一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二是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視同銷售不開票怎么入賬
視同銷售在納稅申報表中按開具發票和未開票分別填列,例如將自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給職工,應視同銷售可以填列在未開票欄。
視同銷售收入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應作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該項目主要包括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以及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從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來看,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開具發票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2.“對外”發生經營業務;
3.具有收付款行為。
顯然,理論上而言,稅法中的“視同行為”不完全符合開具發票條件。
從發票管理的立法目的來看,“視同行為”屬于涉稅業務,應將“視同行為”納入發票管理范疇,一是,可以防止開票方隱瞞收入、受票方亂攤成本等行為的發生,符合“加強財務監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證明納稅義務的發生,同時發票記載的征稅對象的具體數量、金額等信息資料可以作為稅源控制和計稅依據,符合 “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和勞務服務成果轉移,符合“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稅收實踐中,“視同行為”開具發票問題曾有過相關規定,有的目前還在執行。如,現已失效廢止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除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現仍然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先開票后付款是否違規?先開票后付款有風險,但是不一定違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點有兩個,一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二是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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