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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辦費稅前扣除方面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籌辦期的企業是否計入企業虧損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新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之期為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另外,企業籌辦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電力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只能在開辦費科目中進行歸集。
企業籌辦期間也不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而該電力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
企業籌辦費稅前扣除方面虧損?小編在上文應把這一問題的相關分錄整理清楚了,閱讀完后應該有了進一步了解,會計學習是一個需要堅持的過程,想每天獲取新的會計財務知識,就請持續關注本網的更新吧,定不負你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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