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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破產財產的分配
知識點: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分配是指將破產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的受償比例進行清償的程序。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相關考點】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其他立法對破產分配順序有特別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如《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6.在實踐中,有些破產財產變現處分較為困難,或在變價過程中會造成較大損失,在破產分配時,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進行實物分配、債權或股權分配。
7.《企業破產法》對職工債權的清償問題作有特別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即,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即,優先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8.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兩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9.對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10.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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