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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入伙和退伙
知識點十、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另有約定除外。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除名的理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協議退伙---適合于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情形。
(4)通知退伙條件
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效果
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2)合伙人退伙后的相關事務處理
①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回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退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債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②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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