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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知識點七、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獨立性和完整性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性質,即由合伙人共有。
對合伙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重點內容)
(1)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無須經過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外部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3)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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