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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定金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定金
(1)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解釋2】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都應采取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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