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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計稅依據
第三章 消費稅法
知識點:計稅依據
(一)從量計征的計稅依據
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二)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的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全部價款為包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2.價外費用的規定與增值稅的價外費用規定基本相同。
3.包裝物押金收入。
包裝物如果不是連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來說不應并入應稅銷售額,如果此項押金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則應并入應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是,對于酒類產品(除啤酒和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均應并入酒類產品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由于啤酒和黃酒的消費稅實行從量征稅,因此這兩種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只需作為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與消費稅無關。
(三)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 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量征收消費稅。
2.適用最高價格的情形: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提示】消費稅中,只有這幾種情況采用最高售價計算消費稅,其他情況都是按照正常售價計算;增值稅中沒有最高售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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