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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預習:持股權益披露與要約收購的程序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持股權益披露與要約收購的程序
1.持股權益披露
投資者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要約收購的股份比例最低限制
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要約收購期和競爭要約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收購人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3)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但是可以依法變更收購要約。
(4)競爭要約。
①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②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
③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4.要約對象和條件
(1)收購價格的要求。收購人按照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要約價格是否合理等情況。
(3)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應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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