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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消費稅納稅地點
知識點: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但在同一省,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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