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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知識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 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或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這些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
【解釋】對于多個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l/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解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行為不違法的情形包括:
①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
②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③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④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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