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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補助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之規定: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你公司應該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此外,對于搬遷發生的財產損失,應該報相應級別的稅務機關批準(具體取決于各地規定),才能準予稅前扣除。
收到政府補貼收入需要計增值稅嗎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如果政府補助是明確補貼給購買方的,無論是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還是為了便于補貼部門實際操作直接代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均應由購買方按政府補助處理.對銷售方而言,則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并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向政府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屬于政府采購行為,企業需照章繳納增值稅,而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經濟資源,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
政府拆遷補助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做?政府拆遷補助實際是支付給被拆遷個人的款項,在企業的賬務處理中,作為企業的專項應付款,支付給拆遷個人的時候,沖減專項應付款,期末需要匯總專項應付款的余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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