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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兌付款的行為。因匯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兌的期限亦不一樣。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上述兩類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是從出票人出票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間,持票人應當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見票日為起算日期來確定的,匯票不經提示承兌,就無法確定見票日,也就無法確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因此,該種匯票屬于必須提示承兌的匯票。
③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承兌問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這種匯票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匯票上明確記載有見票即付的匯票;二是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根據法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的匯票。我國的銀行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屬于見票即付的匯票,該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時才產生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在: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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