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級會計輔導班,找大的機構比較靠譜。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知識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修改了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2)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關于上海中級會計輔導班的詳細介紹,更多與中級會計職稱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包含超值精品班+高效實驗班+刷題密訓班。低至8.5折!
免費試聽- 江西中級會計培訓多少錢12-22
- 會計中級課哪個網校好12-22
- 六盤水中級會計培訓多少錢12-22
- 寧波中級會計培訓哪里好12-22
- 佛山中級會計培訓多少錢12-22
- 甘肅中級會計培訓學校哪個好12-22
- 中級會計職稱網課和面授班哪個好12-22
- 泰安中級職稱會計培訓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