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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6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等同于“生效條件”和“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提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期限也稱始期。在始期屆至之前,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期限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稱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議規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
A、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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