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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知識點: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一)破產財產的變價
1.在破產宣告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方式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分配是指將破產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的受償比例進行清償的程序。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順序:別除權處理完之后
一、破產費用
二、共益債務
三、勞動債權
四、稅收優先權
五、普通債權(清償率按比例)
【相關考點】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其他立法對破產分配順序有特別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如《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6.在實踐中,有些破產財產變現處分較為困難,或在變價過程中會造成較大損失,在破產分配時,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進行實物分配、債權或股權分配。
7.《企業破產法》對職工債權的清償問題作有特別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即,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即,優先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8.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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