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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籌備金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2、《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第十條:"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應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
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
工會籌備金的計算,有兩種方案:
1、如果公司未成立工會,只需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2、如果成立了工會,按規定比例提取工會經費,上繳一部分,剩下的留給公司工會使用一部分。
工會經費征收依據如何規定?
一、工會經費代收的對象和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其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除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應撥繳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屬地稅機關代收范圍,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承包租賃企業、鄉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以及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即在本市轄區內不論是否建立工會組織,不論是否屬于地稅機關征管范圍內的所有單位(除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應上繳的工會經費,統一由地稅機關代收.包括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應上繳工會經費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撥繳的工會籌備金。
二、工會經費計費依據:工會經費的計提和撥繳以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對于帳務不健全的單位,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和單位的全部職工人數核定工資總額,再按規定比例收繳。
三、工會經費收繳比例: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其中40%上解上級工會組織,60%基層工會留用。
2.應成立工會而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
3.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省移動、網通、郵政、105隊、11大隊企業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按計提工會經費的10%比例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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