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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預習:無權代理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六、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概述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在法律上并非當然無效。
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相關考點】《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認
(1)《民法通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合同法》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提示】無權代理中的撤銷權,僅針對善意相對人。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
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②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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