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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征收管理
第十一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報納稅
1.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1)自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1)構成12萬元的所得:11個稅目
(2)不包含在12萬元中的所得:
①免稅所得;②暫免征稅所得;③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二)代扣代繳納稅
1.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
(1)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2)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應扣未扣的稅款,其應納稅款仍然由納稅人繳納,扣繳義務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
2.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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